居間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委托期貨居間人從事期貨居間業務,維護公司、居間、投資者等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間人是指與公司簽訂《個人居間人協議》或《法人居間人協議》(以下統稱為《協議》),接受公司委托、為客戶提供期貨業務中介服務,獲取居間報酬,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居間業務管理的各業務環節。
第二章 居間人資格管理
第四條 居間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或者合法機構;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金融和期貨知識,熟悉期貨市場及相關法律法規;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最近三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督機構的行政處罰,但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而禁入期已經屆滿的除外;
(四)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自然人申請成為居間人須與公司簽訂《個人居間人協議》(見附件),并提供以下資料:《居間人申請表》(見附件)原件、身份證復印件、近期免冠照一張、銀行卡復印件、監管部門及公司要求的其他資料。
法人申請成為居間人須與公司簽訂《法人居間人協議》(見附件),并提供以下資料:營業執照復印件、收款賬戶證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聯系人身份證復印件、監管部門及公司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居間人資格認定流程
(一)分支機構應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確保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所有資料復印件及協議均要求申請人本人簽字,法人須加蓋法人公章。
(二)居間人引進人應根據《居間人盡職調查指引》(見附件)對申請人開展盡職調查,并根據居間人實際情況認真、真實、完整地填寫《居間人盡職調查表》(見附件),分支機構應對引進人的盡職調查進行把關。引進人、分支機構對盡職調查結果負責。
(三)分支機構將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與《居間人盡職調查指引》一同作為附件發起居間人申請流程,客戶服務部門負責對居間人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一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提交公司領導審批?!秴f議》經審批通過后加蓋公司業務章。
(四)《協議》標準格式由公司統一制定,以公司名義簽署,未經公司許可不得擅自修改,特別約定條款須報公司核準。
第七條 居間人終止、解除居間關系流程
(一)居間人提出解除居間關系的,應簽署一式兩份的《居間人協議終止書》(見附件),相關分支機構提其相關流程經公司審批通過后解除居間關系;
(二)居間人提出解除居間關系時存在違約責任的,公司將按照《協議》的相關約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居間人;關聯單位工作人員;公司員工、員工直系親屬及其實際控制的機構不得成為公司的居間人。
第九條 居間關系確認:
(一)居間人介紹客戶通過紙質形式開立期貨賬戶的,客戶在簽署紙質《期貨經紀合同》的同時應親自完整填寫《居間人告知及客戶確認書》(見附件),同時客戶服務部門應通過錄音電話回訪的方式再次確認居間關系。
(二)居間人介紹客戶通過互聯網視頻開戶系統開立期貨賬戶的:
1、對于通過互聯網視頻開戶且有備注居間人名稱的客戶,視頻驗證人員應在視頻驗證環節就居間關系及居間人應告知事項向客戶進行確定;
2、對于通過互聯網視頻開戶但未備注居間人名稱的客戶則須由客戶本人線下親自完整填寫《居間人告知及客戶確認書》,并由客戶服務部門通過電話回訪再次向客戶確認居間關系。
(三)居間人應在居間申請獲公司審批通過后開展居間業務,且客戶的居間關系確認最遲不應超過其開戶后3個工作日。
(四)客戶主動申請終止居間關系的??蛻魬H自完整簽署紙質《終止居間關系確認書》(見附件),并由客戶服務部門通過錄音電話回訪的方式再次確認客戶申請需求后提交公司審批通過后調整歸屬。
第十條 居間關系變更:
客戶或居間申請居間關系變更的,可由客戶本人親自簽署《客戶服務關系變更申請表》并提交客戶服務部門進行電話回訪確認,或直接由客戶服務部門通過電話回訪向客戶確認;與客戶確認后提交公司審批通過后調整客戶歸屬。
第三章 居間業務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公司居間人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定相關居間人管理辦法,合規有序地開展居間業務;
(二)集中統一性原則:公司對居間業務實行集中管理、統一協調,日常業務歸屬客戶服務部門;
(三)風險隔離原則:堅持居間人的獨立性,建立公司和居間人之間的防火墻,實現兩者的有效隔離,防范風險傳遞。
第十二條 客戶服務部門負責制定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居間人管理辦法》,建立居間人檔案,同時建立檔案的借閱登記機制,做好借閱記錄并妥善保存;負責在居間人簽訂《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內登記、公示居間人信息;負責根據本辦法及《協議》相關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居間人開展清理工作,若各分支機構申請保留被清理居間人居間資格的,客戶服務部門可視情況給予一定的保留期,但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個月;負責對重點居間人客戶開展回訪并對存在異常情況的提出處理措施。其中,居間人檔案要求如下:
(一)自然人居間人檔案包括但不限于:居間人身份證及銀行卡復印件、《居間人申請表》原件、《個人居間人協議》原件、《居間人協議終止書》原件(如有)、居間人變更資料原件(如有)。
(二)法人居間人檔案包括但不限于:加蓋法人公章的營業執照、收款賬戶證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聯系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經法人與公司雙方簽字蓋章的《法人居間人協議》原件、《居間人協議終止書》原件(如有)。
第十三條 各分支機構負責與居間人的日常聯絡、核對居間酬金數額、居間人風險評估及保存居間人相關資料復印件;負責在營業場所公示居間人信息;負責通過案例警示、合規學習等方式持續開展居間人培訓教育;負責協助風險監察部門加強部門居間人的輿情監測;負責配合客戶服務部門開展居間清理工作。
第十四條 結算風控部門負責居間人居間酬金等數據資料的統計與報送,提供及保存相關的居間業務數據資料。
第十五條 財務部門負責發放居間人居間酬金。
第十六條 合規監察部門負責對居間業務進行檢查監督;負責統籌公司居間人的輿情監測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居間業務警示及合規學習素材;負責妥善處理因居間業務引發的投訴和糾紛。
(一)在對居間業務檢查中發現以下情形時,應向公司作專題匯報,公司根據發生情節的嚴重程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1、與居間人串通、合謀、合作代客操作、代客理財及以公司員工名義對外宣傳等,被監管部門采取行政處罰措施;
2、假借居間人名義將公司潛在客戶轉化為居間人客戶并與居間人共享酬金;
3、將公司現有客戶或自主辦理業務的客戶通過不正常手段將其開發或者列為居間人客戶,與居間人共享酬金;
4、將自己開發的客戶掛在居間人名下提取傭金;
5、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管理規定的。
(二)在處理居間業務引發的投訴時,應根據投資者提供的相關線索認真核查居間人相關行為是否屬于禁止性行為,是否違法違規及違法合同約定,并根據核查情況提出有效處置措施。
第十七條 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對居間人管理有其它規定的,相關分支機構應根據規定合規開展居間業務。
第四章 居間人行為準則
第十八條 居間人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
第十九條 居間人須誠實守信地開展居間活動,積極促成客戶與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不得損害客戶和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居間人須如實向客戶和公司告知有關簽訂合同的事項及其他信息,特別要向客戶揭示期貨交易的風險,不得故意隱瞞期貨投資的風險或故意擴大期貨投資的收益。
第二十一條 居間人應保守公司和客戶的商業秘密。居間人不得擅自將公司給予的優惠措施發布到互聯網絡及其他媒介上,否則,公司有權停止向居間人發放居間傭金。
第二十二條 居間人應積極配合公司開展居間人及居間人客戶調查或回訪工作。對于居間人不配合公司開展居間業務調查或客戶回訪等相關工作的、出現不誠信行為的、涉嫌違法違規的,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居間協議。
第二十三條 居間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居間人身份變相非法集資或融資;
(二)以居間人的名義從事居間以外活動;
(三)針對客戶的禁止性行為:
1、代客下單;
2、違法違規向客戶提供交易軟件;
3、誘導客戶交易;
4、向客戶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宣傳;
5、向客戶提供非法咨詢業務;
6、向客戶做出任何獲利承諾及其它保證;
(四)以公司名義設立經營服務網點;
(五)在公司經營場所內進行居間客戶拓展;
(六)未經公司授權委托,擅自以公司名義開展與公司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
(七)故意隱瞞或欺騙客戶,以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員身份從事業務,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或引致甲方潛在風險;
(八)通過各種方式將公司存量客戶轉為居間人的客戶;不得以欺騙、詆毀等惡性競爭手段搶其他居間人的客戶;
(九)損害客戶利益引致客戶投訴或損害甲方利益引致甲方糾紛、訴訟;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公司制度及公司居間人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與居間人介紹客戶產生債權糾紛時,相關居間人應協助配合公司協調解決相關糾紛。相關糾紛解決完畢前,公司有權暫停發放相關居間人居間酬金。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居間人違反及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定及簽署的《協議》約定內容或因居間人原因導致客戶投訴的,公司將根據情節輕重扣發居間酬金、暫?;蚪獬渚娱g資格,視有關情況向監管部門報告,如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員工在開展居間合作時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執行。公司員工不得假借居間人名義開展業務及獲取居間費用,一經發現,公司將處以警告、降職、免職、開除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客戶服務部門負責修訂與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